以案说法:进出口报关“品牌”申报时的法律问题
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 赵晶 崔春花编辑排版 | 关务小二 1、 海关为什么要求企业填报“品牌”?海关要求企业在报关单上填写货物“品牌类型”,且根据商品申报要素要求,部分商品需填报具体“品牌”。“品牌类型”主要是基于统计的需要,方便国家了解进出口商品的品牌性质和来源;而“品牌”本身的申报是方便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的需要,使海关较容易发现和识别潜在的侵权货物,另外在货物审价(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有提供线索的作用。上述收集品牌信息的目的,决定了企业申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企业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为限制讨论范围,我们在此主要讨论海关法下的行政法律责任,暂不详细论及刑事、民事及其他部门法下的行政法律责任。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来分析未如实填报品牌类型或品牌的行政法律责任:
(1)申报不实
案例①:摘自沪浦机关缉违字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1特征
有品牌商品申报为无品牌/未认定侵权与否
02事实
当事人委托某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非医用红外额温计(没有品牌)500个,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欧牧”牌红外额温仪,与申报不符。
03处罚
对发货人处以人民币5100元罚款。
0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05律师分析
经查询,“欧牧”品牌在中国有对应的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人未就该注册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载有品牌标识的商品被申报为无品牌,构成申报不实,海关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为由处罚了发货人。
案例②:摘自拱横关缉违字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1特征
无品牌商品申报为有品牌/未认定侵权与否
02事实
某公司委托当事人报关公司出口非医用防护口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口罩申报为“FIPILOCK”牌,实际到货为无品牌。经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公司提供报关所需单证(邮件附件包括装箱单、口罩资质证明、报关单预录入单等),在上述报关单预录入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中列明该批货物品牌为“FIPFLOCK”牌,而在上述邮件所附其他单证中并未显示货物品牌信息。报关公司承认,造成品牌申报不实是因其仅对出口货物进行单证审核,未就货物品牌情况进行核实,亦未向海关申请对货物进行实地核查。
03处罚
对报关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0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
05律师分析
经查询,“FIPILOCK”品牌在中国有对应的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人未就该注册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造成出口货物品牌申报不实的原因是报关公司未就委托人发来的报关单证中的货物品牌情况进行核实,属于工作疏忽。海关以申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且报关行未尽审核义务对报关行进行处罚。
(2)侵犯知识产权
案例③:摘自杭绍关知字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1特征
有品牌商品申报为无品牌/认定侵权
02案情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无品牌玩具。经查,该批货物上标有“NERF”、“迪士尼”、“奥迪”等商标及图形。
03处罚
没收侵权货物,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
0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及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八条(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
05律师分析
经查询,上述商品所载品牌信息在中国均有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已经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且其权利人已经就该注册商标或者作品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当事人申报为无品牌,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按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在海关执法实践方面,如果品牌申报行为不涉及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或品牌标识未体现为在中国注册的知识产权),被海关查获(即实施主动保护)时,申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影响统计”或“影响海关监管”且对企业进行处罚;如果品牌申报不实,且涉及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则品牌申报不实行为会同时违反多条法律规定,即出现“法条竞合”,海关会选择处罚更重的知识产权侵权罚则进行处罚。
03一些特别情形
案例④:A公司为某公司代理进口某种商品,因特殊原因,某公司要求出口商(原始生厂商)不在商品及包装上显示商标标识,故A公司进口申报为“无品牌”,属于申报不实或侵权吗?
律师分析
由于海关要求申报的是商品“品牌”,而非商标,那么企业在申报时,就不能将申报的范围局限在“商标”范围内,更不能只局限于注册商标上。但品牌信息需要被申报的前提,应该是商品或其包装上体现了品牌的信息,也就是如果从商品内外都看不出任何品牌信息,应属于“无品牌”。因此,该案例中,商品实际买卖双方共同约定不在商品上显示任何品牌标识等信息,A公司按无品牌申报,则不能认定为品牌申报不实。但需注意,该案海关有权对除了品牌之外的商品信息进行核实,比如商品是否存在侵犯国内企业的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等情形。当然这对海关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
案例⑤:B公司为车辆出口商,其在境内收购某品牌车辆后对其进行了改装,并清除了本来附在车头、方向盘等各处的原车商标,出口申报为“无品牌”,属于申报不实或侵权吗?
律师分析
该等情况下,因清除商标标识的行为并非原生厂商所为,不能排除出口商具有侵权嫌疑。且在已有的法院判决中,销售清除商标的商品、或销售更换了原商标商品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本案中,海关并未直接作出侵权认定,最终由法院判定出口行为属于侵权。
案例⑥:C公司为进口商,准备申报进口某种商品,注册商标为单纯图案,如何在报关时进行品牌申报?
律师分析
品牌和商标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维度下有不同的分类,如按照表现形式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品牌则是一个商业概念,包括商标和企业的社会声誉、非商标的标识、商号等内容。海关要求企业申报的是品牌而非商标,而品牌外延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申报带来了很多困扰。比如本案中,品牌或者商标的表现形式为图案,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申报系统目前仅支持文字输入,那么应该申报生产商名称吗?如果是,依据是什么呢?比如下面这种情况,商标是图形商标,商标注册人是个人。如果该个人委托某主体加工并进出口带有该标识的商品,该怎么申报品牌呢?
相关法律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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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赵晶律师、崔春花律师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向赵晶律师、崔春花律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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