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1-9-10 11:13:20

容易忽略的合同公式定价备案要素,码住!

关于合同公式定价备案,2021年9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施行。(原文公告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 ... /3731333/index.html)下面就公告内容,谈谈我个人的理解:
1、时间要求合同公式定价备案所涉及的时间节点请注意:●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划重点:合同公式定价备案,一般要在六个月内转税,最晚要在九个月内转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划重点:结算发票出具30天内需要办理转税手续,之前的要求是结算价格出具10个工作日内,现在时间的延长,也是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单据流转情况,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备案时间: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者内销前。未能事先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划重点:备案的时间更为宽裕,不能提前办理,事中也可以补办了。)
2、哪些需要备案哪些情况需要合同公式定价备案:● 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 内销保税货物。特别需要主要的是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不适用此公告。
个人感觉这里的内涵就非常丰富,就拿保税仓库货物来说:
[*]按照外商暂存货物批准进仓,在内销前就需要办理合同公式定价备案。
[*]以其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批准进仓的,就无需办理合同公式定价备案。机理浅析:前者内销时,发生了销售行为,后者内销时,未发生销售,更直白点说就是自己卖给自己。

3、报关单填制事项1、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2、非公式定价货物:该栏目不填报或填报为“否”。3、公式定价,价格已确定:“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暂定价格确认”填报“否”。4、公式定价,价格未确定:“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暂定价格确认”填报“是”。5、公式定价备案:“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暂定价格确认”填报“是”。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会实行总量核销。若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将根据《审价办法》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来源:阿拉关务人

我爱我家 发表于 2021-9-13 11:31:22

新规定刚出来的时候让我们好一通折腾啊

先生丶 发表于 2021-9-13 16:31:00

每日一看 每天一学 条理清晰 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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