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1-8-26 11:26:11

2021年公式定价商品审价管理规定变问答

内容摘要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1〕44 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新旧两个公告有什么不同?对于公式定价商品申报有什么影响?本文对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及时了解政策变化。
答疑嘉宾:张安宁青岛海关关税处一级主管、青岛海关公职律师
热点问题问:“4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有什么变化?答:适用范围扩大。“44号公告”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以下简称《内销审价办法》)作为执法依据。与“15号公告”相比,适用范围扩大至内销保税货物。因此符合“公式定价”概念的内销保税货物,也纳入“44号公告”管理范畴。
根据《内销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
问:“44号公告”中的公式定价商品范围有什么变化?答:商品范围扩大。根据“4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与“15号公告”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将“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重新纳入了公式定价的概念。即,进口商品即使以具体数值作为交易价格,但在此基础上约定还要根据货物的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对具体数值进行调整的,也应适用“44号公告”管理。
问:“44号公告”对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的规定有什么变化?答:根据“4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海关自收齐《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与“15号公告”相比,海关在办理公式定价货物备案手续时,处置方式由“审核”变为了“备案确认”。即,海关在合同备案环节不再对开展提交《备案表》的货物是否符合公告规定、是否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审核。备案确认时仅对备案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取消审核,简化了海关操作,提高了备案效率,引导纳税义务人守法自律。
问:“44号公告”对纳税义务人提交《备案表》有什么规定?答:根据“4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其中要关注两个要点,时点: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地点: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对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此外,在提交《备案表》时,还应同时提供进口货物合同、定价公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问:“44号公告”对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的规定有什么变化?答:根据“4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与现在相比,报关单将新增“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两个“价格说明”类栏目,纳税义务人申报时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定价公式和价格状态进行填报。1.对进口货物不符合公式定价货物概念的,在“公式定价确认”栏目填写“否”,无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2.对进口货物符合公式定价货物概念的,在“公式定价确认”栏目填写“是”,进口时能确定结算价格的在“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写“否”,无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进口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在“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写“是”,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问:“44号公告”对纳税义务人结算价格确定后办理海关手续有什么规定?答:根据“4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与“15号公告”相比,办理结算手续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改为30日,并对确定结算价格的日期进行了明确,即卖方出具最终发票的日期。
来源: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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