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1-8-19 16:22:37

苏州工业园区:继续做好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疫情防控工作



关于继续做好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进口企业:
为继续做好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园区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园区企业疫情防控平台并及时报送信息
各进口企业务必于本周五(8月20日)24:00点前在园区企业疫情防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注册,并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上报重点人员(直接接触未消毒进口货物人员)信息,包括外包公司、第三方消毒公司人员。重点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岗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是否已接种疫苗、接种第几针、未接种情况说明、是否外包人员、外包公司名称。同时,根据进口货物到厂情况,至少提前一天在平台内填报到厂信息,包括是否有冷链非食品货物、是否有集装箱进口、进口国别等。平台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

二、严格执行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企业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和进口冷链非食品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涉外防控5号)和《苏州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样工作指引(试行)等》(附件2)要求,全面做好进口货物预防性消毒、核酸检测和人员防护。包括:

(一)进口货物的预防性消毒
企业要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的作业谁消毒”原则,对未在口岸消毒的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相关环境等实施预防性消毒,做到“包装拆到哪一层,消毒做到哪一层”,消毒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原则上对进口货物同一包装层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渗漏的商品除外。企业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如委托第三方消毒,应要求第三方出具包括以上内容的消毒证明。以上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同时,企业要留存消毒操作过程视频记录材料,至少留存3个月。

(二)进口货物的核酸采样检测
企业应确定2-3位工作人员为本企业采样工作人员,并于本周五(8月20日)24:00点前在平台重点人员信息模块填报采样人员信息。填报时,岗位填写为采样人员。园区进口货物(非冷链食品)防控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将对采样人员进行货物核酸采样培训。培训合格后,由采样人员按照《苏州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样工作指引(试行)》对本单位进口货物自行开展核酸采样。企业需自行采购转运箱,将样本存放至转运箱,并及时在园区防疫平台登记已采样信息,注明采集时间。工作组将委托具有核酸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根据企业登记信息上门收取转运箱,并对相关样本进行核酸检测,检测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从业人员个人防护
企业应按照《苏州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个人防护指引(试行)》,确保从业人员防护物资保障到位,科学设置工作流程,要求、督促、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针对企业在平台填报的重点人员,按照一周两次的频率安排重点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相关费用由园区财政承担。

三、积极配合开展进口货物核酸抽检
工作组根据企业在防疫平台填报的到厂进口货物信息随机开展核酸检测抽检,被抽检到的企业,将由工作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上门进行采样检测,相关费用由园区财政承担。
工作组将加大对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力度,对防疫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工作组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园区企业疫情防控平台操作手册

(建议用电脑网页端操作)

附件2:苏州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样工作指引(试行)等


附件3:各功能区联络表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防控工作组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代章)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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