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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