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知识:海关监管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指定监管场地
一、海关监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保税仓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免税商店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38),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要是为了满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存放要求而设立,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水路运输类:
铁路运输类:
三、指定监管场地根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2021年第4号公告-3修订),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区分:海关监管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均涵盖在海关监管区范围内。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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