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1-4-23 10:11:50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办理指引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利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 进出口货物不等于进出境货物;不包括:过境、通运、转运货物; 进出口货物不包括运输工具和容器; 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视为货物。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或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且效力延伸到中国; 专利: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专利授权; 著作权:《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的公民或者单位拥有。保护的范围:


二、为什么要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例:长沙海关依权利人的申请扣留拟通过中欧班列出口至白俄罗斯的一批涉嫌侵犯权利人专利权的电动平衡车,经过3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该批平衡车被依法销毁。

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查获的商品侵权案例,除了服装鞋帽,还有牙膏、香皂、白酒、节能灯、柴油机等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商品,甚至还有侵犯“小猪佩奇”著作权的书刊。
(牙膏)

(白酒)


(书刊)

大多数生产企业维权意识强烈,会在海关总署网站进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备案。因为备案有以下几点好处:1、制止侵权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等情况,使海关可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地保护。
2、预防侵权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肆无忌惮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3、为启动其他救济提供便利海关查出侵权行为收集的证据资料,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可,有利于权利人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从而更加迅速和准确地处理侵权纠纷。
三、如何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申请备案的基础条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申请步骤1、注册为系统用户:登录互联网 + 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完善用户信息并提交。



2、录入备案申请数据:登录备案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并提交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3、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网站可以下载《系统使用指南》获取详细申请流程。

四、企业发现侵权线索如何处理?

企业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三大步骤
步骤一:权利人发现有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申报地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等内容;2.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权利证明文件;3.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随附证明材料;4.货物已报关的,应提交与货物申报价格相当的担保;货物尚未报关的,应提交与海关预估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5.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签发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国家或省级版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 1 年的,还应提交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提出扣留申请前 6 个月出具的专利登记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国家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专利评价报告。
步骤二: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相关材料依法审核。(1)权利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将根据申请实施后续处置: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的,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未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将通知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办理担保金退还手续。(2)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书面驳回申请。
步骤三:权利人应当自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被扣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有关货物。海关自扣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来源:长沙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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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ichan 发表于 2021-4-23 11:01:28

认真学习,谢谢分享~~~

Chuck姚 发表于 2021-4-23 17:13:13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意识应该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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