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1-2-23 12:01:46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2-27
【生效日期】2015-2-27
【效力】有效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4号)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以上即为海关对法定节假日的明确规定,附每月海关适用汇率查询(动态更新)
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226-1-1.html

雷雷 发表于 2021-2-24 14:54:43

差点以为是新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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