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浅析(下篇)
本帖最后由 归类一点通-震溪 于 2021-1-29 16:49 编辑问题六:以散装货配以分包装所需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怎么归类?
例如进口50升香水和1000只50毫升的玻璃瓶,其中的玻璃瓶用于进口之后按50毫升进行分装。
本问题由上一个问题延伸而来,属于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但并没有包装在一起。但与上一例不同,小编认为这里的1000只玻璃瓶不能与香水一并归类。
从表面看起来,本例与上例的手表的情况似乎差不多。但不同的是:
1、50升香水属于散装,50毫升香水属于零售包装。在散装与零售包装之间相差的不仅仅是包装容器(玻璃瓶),还有分装生产的加工成本。所以50升香水和1000只50毫升的玻璃瓶不能与1000瓶50毫升的零售包装的香水划等号。而100只手表和100只纸盒却是基本可以与100只装于纸盒内的手表划等号的。
2、从买卖的常规来考虑,卖方需要做的只是这50升香水的包装与运输问题,而用于分装的玻璃瓶只是应买方的额外要求而提供,双方应该就这额外要求的玻璃瓶另列条件单独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玻璃瓶与香水一并归类显然是不合理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进口50吨灭蚊剂和100000只500毫升容量的喷雾罐;进口1000吨大米和2万只编织袋等等。 问题七: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怎么归类?
规则五(一)与规则五(二)规定,除了其他条件之外,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只有当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时才能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这是因为单独进口或出口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时,归类的对象就是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本身,当然只能按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归类,而与将要装的物品无关。但是,如果往深层次研究下去,却发现规则未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即多层次包装问题。这里的所谓多层次包装是指一层包装外面还有一层或几层包装。
例如某酒厂进口1000只酒瓶和1000只纸盒,由于未装入酒,所以不能按酒归类。但在酒瓶与纸盒的归类问题上,却有可能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酒瓶与纸盒分别归类,理由是这是两种不同的商品。
观点二:酒瓶与纸盒一并按酒瓶归类,理由是纸盒可看作是酒瓶的包装容器。
小编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区别来看(有些绕请耐心看完):
1、普通纸盒,酒厂没有要求或仅有为了承担酒瓶运输安全的要求(如仅印有酒瓶生产厂的商标、图案等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酒厂需要的仅是酒瓶,卖方为了运输、保护的需要而在酒瓶外加上了纸盒(这种情况下,纸盒一般是由酒瓶生产方提供的),则此时该纸盒仅仅是酒瓶的包装,是为酒瓶服务的,可看成与酒瓶是一体的,因而纸盒与酒瓶应一并按酒瓶归类。 2、按酒厂要求设计、生产的纸盒(如印有酒的商标、图案等内容)。
对于一瓶酒而言,由于我们需要的是酒,酒瓶与纸盒仅仅是个包装,可以把它们看成与酒是一体的,而不会去单独考虑,因而可以一并按酒归类。而对于一个购买酒瓶与纸盒的酒厂而言,此时的酒瓶与纸盒都是为酒服务的,酒瓶与纸盒都需要厂家对待,而且是分别对待(这种情况下,纸盒与酒瓶一般是由纸盒生产方与酒瓶生产方分别提供;而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一起进口,则纸盒与酒瓶一般是采取分开包装),酒厂的眼中不会只考虑酒瓶而把纸盒简单地看成只是酒瓶的包装或看成与酒瓶是一体的,即相当于分别购买酒瓶与纸盒,因而酒瓶与纸盒应分别归类。
类似的情况还有如未装电脑的带有塑料泡沫的包装纸箱(纸箱上印有电脑的商标、图案等内容),如果这种纸箱是用于包装电脑的话,则塑料泡沫与纸箱分别归类才是一个合理的结果。而如果将塑料泡沫与纸箱一并按塑料泡沫归类则不合情理。 问题八:在规则五(一)中,如果容器成为基本特征,怎么归类?
规则五(一)指出,该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即如果容器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该容器不能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规则本身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容器应该如何归类。对此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容器与所装物品一并按容器归类。
观点二:容器与所装物品分别归类。
据小编了解,有相当一部分人持第一种观点,甚至在某些书籍中也是这样(其中有一些未阐述理由),持这种观点的人并常以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来举例。但是不管是否解释这样归类的理由,只要认为容器与所装物品一并按容器归类的,其唯一能说得上的理由只能是运用规则三(二),即对于容器与所装物品而言,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由于容器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茶叶与银质茶叶罐可看成是一种组合物,依据规则三(二)所规定的“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因而应按容器(银质茶叶罐)归类。
小编认为,这种看法是对规则三(二)的误用。
1、认为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可以看成是组合物,则必然导致又一错误。众所周知,不同部件之间是否构成组合物完全取决于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与各部件的价值、重要程度无关。因而如果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可以看成是组合物,则装有茶叶的普通茶叶罐也可以看成是组合物,并且按规则三(二)有关组合物的归类规定,由于此时茶叶构成基本特征,因而应按茶叶归类。这样一来,装有茶叶的普通茶叶罐变成了应该运用规则三(二)归类而不是运用总规则五来归类,这与众所周知的装有茶叶的普通茶叶罐应该作为容器运用规则五来解决岂不矛盾?
2、如果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可以看成是组合物,可以运用规则三(二)解决。那么该商品的归类已经运用规则三(二)解决完毕了,应该与规则五(一)没有任何关系。则在规则五(一)下举这样的例子岂不矛盾?
3、对于茶叶与茶叶罐二者的关系,不管茶叶罐是普通的还是特别贵重的,都应该是容器与所装物品的关系。只不过如果该茶叶罐是普通的,则相对所装茶叶而言是次要的,可以忽略,为了简化归类起见而不需要单独归类,即简化为按茶叶一并归类;而如果该茶叶罐特别贵重(如银质的),则相对所装茶叶而言很重要,不能忽略,因而不能简化归类。但如果因为茶叶罐的重要,归类时不能被简化,而因此改变茶叶与茶叶罐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二者由容器与所装物品的关系变成为构成组合物的关系,则是归理不通。
小编认为,对于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由于容器(茶叶罐)相对于所装物品(茶叶)而言很重要,不能忽略,因而不能简化为按所装物品(茶叶)归类,则完全可以不考虑简化归类,但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在归类时完全不考虑所装物品(茶叶)。由于容器(茶叶罐)与所装物品(茶叶)是两种商品,因而分别归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问题九:在规则五(二)中,如果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怎么归类?
与上一问题一样,如果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则不能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规则本身同样未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容器应该如何归类。对此问题,也可能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一并按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归类
观点二: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分别归类
小编认为,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本来就是两种商品,那么既然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由于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其重要性使得在归类时不能被忽略,不能简化为按所装物品归类,则只能分别归类。而如果将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一并按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归类,则变成了将所装物品给予忽略,这既没有任何依据,又是违反常理的。如装有压缩气体的钢铁容器,由于钢铁容器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根据规则五(二)的规定,不能简化为按所装的压缩气体归类,但是压缩气体本身是买方所需要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归类时只按钢铁容器归类,则明显错误。问题十:规则五(二)“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其中的“可不受本款限制”的含义如何理解?
规则五(一)与规则五(二)各自出现了一条“除外”规定,即规则五(一)中规定“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和规则五(二)中规定“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问题是规则五(一)中用的是明确的、绝对的语言“不适用”,而规则五(二)中用的却是不绝对的、似乎有一定选择度的语言“可不受限制”。正因为有这样的文字表达上的差异,使得有人认为这可能意味着在具体应用规则五(二)时,对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不受本款限制,也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本款限制?否则,为何不采用与规则五(一)一样明确的、绝对的语言,如写成“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以避免产生误解?
小编认为,规则五(二)与规则五(一)中的两种不同写法只是文字表达的不同而已,其内涵应该是完全一样的。理由是:1、查英语原文,规则五(一)中的表达为“this rule does not,however,apply to containers…” ,规则五(二)中的表达为“however,this provision is not binding when… ”。后一句的含义与前一句相同,并没有出现“可能”的选择。当然,这一问题的出现与翻译的不够准确有关,应译成“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不受本款限制。”
2、如果规则五(二)中的“可不受限制”有“可以不受限制”与 “可以受限制” 两种情况,则势必要进一步规定什么情况下“不受限制”与什么情况下“受限制”。而事实上,不但规则五(二)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注释》中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或举例说明。
3、从规则五(二)条文的逻辑关系来看,如果“可不受限制”既可以“不受限制”又可以 “受限制”,则这条规定等于是废话。
4、从道理上考虑,规则五(二)中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则不管其价值的大小,都不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而不可能存在其他情况。
本篇文章结论仅为个人分析思路仅供参考,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本文多数举例来源于网络,如有雷同,不胜荣幸。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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