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解读: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新规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这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的重要举措。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相对于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有六大关键性变化,下面我们和您一起学习下。一、执法职责不变,检验范围更新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TIPS:2015年,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已更新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为现行有效版本。海关总署129号公告注明执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解决了后续《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版本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监管范围调整滞后的问题。
二、提供材料不变,填报事项增加(进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声明模板文件下载https://www.guanwuxiaoer.com/data/attachment/forum/202012/22/122643gde6frfg1gt6qoe1.png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TIPS: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填报的具体事项。按照129号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填报要求,企业需要对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信息提前做出判断。即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等国际规章确定的规则,确定/核实该产品的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等信息。
三、提供材料不变,豁免条款增加(出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TIPS:按照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要求,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等国际规章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时,在报关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该条款适用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空运除外)的危险货物。此外,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报关时,不需要提供中文GHS标签。
四、技术要求有变,主体责任明确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TIPS:由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更新为海关总署129公告中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删除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检验内容聚焦安全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TIPS:检验的内容删除“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是与安全相关的检验项目。
六、包装要求接轨国际规章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TIPS:海关总署129号公告中将“汽车”改为“公路运输”,其他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检验要求不变。体现了我国法规与国际技术法规的进一步接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常用的国际规章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其封面为紫色又俗称为紫皮书;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其封面为橙色又俗称为橙皮书。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还有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及《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ADR)等。建议企业办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业务之前增加对这些法规的了解。
来源:济南海关、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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