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12-22 18:57:30

12月22日起,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两段准入”

继2020年9月30日起在京朝阳关(0118)等9个隶属关区开启“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后,2020年12月22日,单一窗口再发布通知,自202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


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环节,预先在“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或“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三个申请选项打勾,就可以提交“两段准入”的电子申请和随同申报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会弹窗进行提示。

关务小二温馨提示:
1.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申报时弹窗展示“两段准入申报”界面,可勾选“两段准入申报”信息,与进口报关单同时向海关申报。
2.如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不点击【两段准入申请】按钮,申报时也会弹窗展示“两段准入申报”界面,此时不勾选也可继续申报,即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两段准入”功能全面推广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通关整体效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自202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

其中,“第一段准入”是指,进口货物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前,海关对有检疫、查验等要求的货物,实施口岸检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准入”是指,进口货物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

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申报环节,预先在“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或“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三个申请选项打勾,就可以将上述“两段准入”的电子申请,随同申报数据一并提交,不符合要求的,会弹窗进行提示。

企业对于口岸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货物,可提离至申请的指定场所,实施“转场检查”;

对于因检验或检疫目的需取样送检的货物,符合条件的,无需等待送检结果,在取样后即可“附条件提离”;

对于既有检疫或查验等口岸检查要求,又有检验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可以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检查”。

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拨打 “单一窗口”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98。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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