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且不得跨年申报的问题
海关总署2019年第218 号公告为了方便企业精简和规范部分加贸业务办理手续,但第四条有关深加工结转的规定: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可知:企业的集中申报不得跨年,但是如果企业的实际生产现况决定了每天都必须要有收发货行为,换言之,由于生产需求,企业在12月31号的当日都需要有深加工结转的送货和收货业务,那么31号当天的这些收发货数据,根本来不及在31号当天向海关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海关总署2019年第218号公告要求深加工结转不得跨年申报,是指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时,应该统一协商在年前办理,或在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见下图广州海关消息(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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