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11-17 16:14:18

商贸函2016年414号文:关于允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允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6〕414号)
本文为旧公告商贸函〔2016〕414号全文,目前在网上较难搜索到,特此发帖便于企业查阅。请结合以下内容阅读:
[*]商产函2009年3号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清单(2020年12月1日生效)
浙江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杭州海关、郑州海关、昆明海关:
  按照稳增长、调结构工作要求,为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现允许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的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开展进口铜精矿出口电解铜及铜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请浙江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工能力、经营单位编码(13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等具体内容汇总,报商务部备案;并请严格按照《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请主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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