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wuxiaoer 发表于 2019-7-10 10:27:27

深圳海关修改部分规范文件,涉及减免税后续管理要求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因业务改革及机构调整原因,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二、将第五条“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使用电子口岸‘QP版预录入系统’进行预录入”修改为“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预录入”。
三、将第六条“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修改为“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隶属福强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3号)深圳海关2019年7月4日附件: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深圳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2019年7月4日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修改)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2009年11月1日起,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深圳关区正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深圳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
二、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业务包括: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以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
三、对纳入H2000系统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订)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
四、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在通关报关环节,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予以自动核销。具体报关填制要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
五、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预录入。
六、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隶属福强海关。
七、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八、咨询电话:海关12360热线,0755-84398049。特此公告。深圳海关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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