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10-21 14:54:52

进口产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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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进口增值税产品汇总表(海关商品编码系根据2020年中国海关税则填制)



一、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黄金矿砂(伴生矿)、粗铜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方面。

1、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接财政部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品范围:
(一)黄金是指海关商品编号71081100、71081200、71081300项下的货物;黄金矿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商品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进口时应按商品编号26169000.10(黄金矿砂)申报;26169000项下的其他货物,按商品编号26169000.90(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申报。
(二)黄金伴生矿仅指海关商品编号26030000(铜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对其中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前述货品的黄金成分在合同中必须单独作价,进口时应对该批货物按商品编号26030000.10(铜矿砂及其精矿中的黄金价值部分)和26030000.90(铜矿砂及其精矿中的非黄金价值部分)在同一报关单内分项申报,数量也按价值同比例分拆。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其他费用按两者的价值比例分摊。

二、海关对进口铜精矿所含的黄金伴生矿实行价格预审核制度。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在进口前填写《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并书面说明作价情况,同时向海关提交以下有关单证:
(一)分别列明矿砂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
(二)单独列明矿砂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进口合同中黄金未单独作价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文件中无法说明黄金伴生矿价值的铜精矿,按其他铜精矿填报,并按进口总价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时暂时无法提供上述第二条所列单证的,可先按其他铜精矿全额征收保证金。

四、对于2003年1月1日后进口应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已予征税的,海关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审核属实的,可凭主管税务部门不予抵扣的证明,对不予抵扣黄金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2、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2007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14号公告,明确进口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铅矿砂及其精矿,也可以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镍、钴及锑工业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镍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40000项下的货物;钴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50000项下的货物;锑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171090项下的货物,不包括税则号列26171010所列的生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镍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4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4000090。
进口上述钴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5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5000090。
进口上述锑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17109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17109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进口粗铜中含金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粗铜仅指归入税则号列74020000项下的锭状未精炼铜。
二、进口锭状未精炼铜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在相关货物申报进口前先就作价情况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以下有关单证,方能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分别列明锭状未精炼铜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
(二)单独列明锭状未精炼铜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锭状未精炼铜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7402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7402000090。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税则号列74020000项下其他商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为7402000090。
四、上述锭状未精炼铜的黄金成分在合同中必须单独作价,进口时应对该批货物按商品编码7402000001(锭状未精炼铜中的黄金价值部分)和7402000090(锭状未精炼铜中的非黄金价值部分)在同一报关单内分项申报。申报数量应分别按照有关商检证书认定的黄金成分和其他成分的比例或含量分拆计算的数量填写;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一律计入商品编码7402000090项下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完税价格中。
五、对于不能提供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单证的,进口锭状未精炼铜按商品编码7402000090填报,并按进口总价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时无法提供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单证的,进口时可先按进口总价缴纳全额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六、自2009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2007年第14号和第60号规定的黄金伴生矿,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有关事先提交相关单证、分项数量填报、完税价格计算等事项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5、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精矿标准(YS T 3004-2011).tiff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二、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方面。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四日


三、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8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2、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名饲料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执行问题
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一)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进口饲料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饲料,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商品范围内的品种,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H883/EDI参数库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行下达。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
署税发〔2015〕19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发〔2001〕344号)的规定,对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部分饲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不受免税主体资格的限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经研究,对上述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饲料 (商品范围详见附件),进口单位无需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直接在进口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通关和纳税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应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应填写“国批减免”(代码898)。此前主管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简化部分饲料减免税进口手续的通知
税管函〔2016〕2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2015年7月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署税发〔2015〕199号),明确对部分进口饲料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结合上述商品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调整后执行情况,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发〔2001〕344号),现对“署税发〔2015〕199号”文件所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饲料商品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税则号列1214900001、 1214900002项下饲料商品不再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按照“署税发199号”文件规定执行,此前主管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饲料商品范围

四、进口避孕套归类及进口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避孕套归类及进口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函
(2017年9月7日 税管函112号)
各直属海关:
广州海关来函,就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归类错误补税和进口避孕套增值税等问题请示(穗关归函20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2017年进出口税则,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避孕套归入海关编号40141000.00.聚氨酯制避孕套归入海关编号 39269090.20.为今年新增(从原海关编号39269090.90拆分而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关于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聚氨酯制避孕套(39269090.20)免征进口增值税,系统税率参数有误。关税司已联系主管部门调整系统税率参数(将原进口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0)。

三、对于系统参数调整前已进口征税的,应依法准予退税。其中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的,请联系代收代缴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并督促其向纳税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退还多征税款。
此函。

我爱我家 发表于 2020-10-21 16: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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