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8-24 14:48:37

关务知识: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今天由海关小助理带您走进海关课堂,了解加工贸易小知识,动动手指往下滑,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加工贸易发展历程
从无到有—1978年
海关迎来改革开放的第一缕春风,全国首批海外来料加工企业——“大进制衣厂”在广州顺德容奇诞生,并设计出第一份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



迅速发展—2001年
2001年底,顺达电脑有限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家海关总署标准模式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化监管逐步替代了纸本手册监管。


与时俱进—2019年
2019年1月15日,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加工贸易业务,业务流程全程无纸化。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区别
什么是一般贸易?
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开展加工贸易,需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加工贸易分为区内加工贸易和区外加工贸易,以区外加工贸易为例,流程大致如下:
1、进出口管制方面
一般贸易:按照一般进出口管制制度办理。
加工贸易: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2、税收方面
一般贸易:(1)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2)出口时除出口应税商品外,一般免征关税;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加工贸易:(1)原材料进口时,可缓征关税、增值税;(2)成品出口时,除出口应税商品外,一般免征关税;可以享受税务部门有关退税政策。另: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因故转内销的,应补缴税款、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加工贸易的两种形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一般称为区内加工贸易,如:综合保税区。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的加工贸易一般称为区外加工贸易。
下面介绍一下区外加工贸易的特点~


[*]功       能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主要是开展加工、制造业务;也可以有条件地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单耗管理
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核销管理
区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期定期核销。 


[*]退税方式
区外货物需要手册核销后方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4、提问&解答
企业想进口牛皮加工女鞋出口,可以做区外加工贸易吗?解答:可以!区外加工贸易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产业,衣食住行一应俱全,小到鸡精、肠衣加工,大到汽车、飞机、船舶制造,还有鞋子、衣服、珠宝首饰、 电子产品等等。
如何成为加工贸易企业?解答: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首先企业必须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海关十位数的注册编码。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是什么?解答: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2020年加工贸易新政
1、《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背景: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工贸易发展。当前全球疫情大流行加速传播,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为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促进稳外资、稳就业,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流转。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4月15日至年底暂免向加工贸易企业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解读: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所有情况,根据《公告》要求,均免征内销缓税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在选择按进口料件内销征收关税的,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三、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销售保税货物的,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注意:
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申报内销征税报关单后,将自动免征,企业无需另行申请。
2、《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通过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时限,进一步加大对加贸企业内销的支持力度。
解读: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前,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先征后销”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内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征税,即变先征税再出货为先出货再征税,能够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赢得宝贵的时间。
条件: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情况表》申请备案,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无需提供担保,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注意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来源:成都海关、12360海关热线。

KOIDE 发表于 2020-8-24 16:47:13

好帖子~~~~~~~

seayifan 发表于 2020-8-28 10:13:46

赞一个···

Tom_he 发表于 2021-3-18 11:57:10

关务小二,全是干货,收藏后细读。

老小郭 发表于 2021-4-6 20:12:48

:victory: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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