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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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的关区:
2020年7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关区: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2020年9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关区:上海海关、福州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拱北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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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办理指南广州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黄埔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7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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