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wuxiaoer 发表于 2019-7-2 18:37:50

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的确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15-03-02来源: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废止。
特此公告。


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19-7-16 10:19:00

很多人容易进入误区,会误以为调休而来的假期也算做法定假日,实则不是,如文中所属:比如国庆节,只有前3天是法定假日,后面几天都是调休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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