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集中内销办理指南(附相关表格下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海关总署公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新政策实施后,企业如何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手续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看过来~~
集中内销相关表格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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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一般信用及以上的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2)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3)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按要求提供担保(1)联网监管企业无需提供担保;(2)一般认证及以上非联网监管企业无需提供担保;(3)一般信用非联网监管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3、企业做好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发货记录采用内销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
4、按规定办理集中纳税申报手续
(1)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且不得跨年操作,即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完成内销征税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申报手续。
(2)企业每次集中办理内销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金额不得超过《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所列的“每月计划内销额”。企业原申请的“每月计划内销额”不足以支持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变更手续,涉及担保金额增加的,应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3)采用内销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在申报内销征税保税核注清单时随附《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及《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涉及成品、半成品、残次品集中内销补税的,企业申报内销征税保税核注清单时应随附相应的《集中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耗料清单》及《集中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折料汇总表》。
好像有点点复杂?不着急~~看下面的举例说明就清楚了!
案例分析:
某企业为一般信用非联网监管企业,2020年5月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集中内销征税手续,其提交的《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填报“每月计划内销额”为20万美元。海关依据规定对企业收取保税担保。
2020年7~9月该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情况如下:
内销时间货物名称内销金额
2020.07.10A货物5万美元
2020.07.20B货物10万美元
2020.08.08C货物4万美元
2020.08.21B货物8万美元
2020.09.11A货物12万美元
企业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办理集中内销征税手续:
方法一 企业在不变更“每月计划内销额”的情况下,可于8月21日前对7月10日至8月8日期间的内销加工贸易货物(19万美元)办理集中征税手续,于10月15日前对8月21日至9月30日期间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20万美元)办理集中征税手续。
方法二 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将“每月计划内销额”变更为39万美元,补缴相关担保后,于10月15日前对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39万美元)办理集中征税手续。
方法三 企业按照原有规定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个月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集中征税手续。即:▶ 于8月15日前对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内销加工贸易货物(15万美元)办理集中征税;▶ 于9月15日对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内销加工贸易货物(12万美元)办理集中征税;▶ 于10月15日前对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内销加工贸易货物(12万美元)办理集中征税。
愿加工贸易企业能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渡过难关,稳定发展!
来源:厦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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