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改革7项措施(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设立申请)
黄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企业须知黄埔海关于2017年7月正式在关区内启动了以企业为单元改革试点工作,经过近三年的试点,关区内企业参与改革的反响良好,总体来看改革的整体成效明显。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复工复产达产,黄埔海关决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推进工作。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参与改革,加深对改革内容的认识和了解,现将改革相关的措施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以企业为单元资质要求
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1、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且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主管海关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二、推进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以企业为单元模式
1、模式概述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时,企业应在金二系统中开设以企业为单元电子账册,使用电子账册进行管理。
2、申请材料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选择“以企业为单元改革试点(电子表单)”岗位向主管海关提交《(电子表单)黄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企业情况表》,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以企业为单元”试点资格及试点编号。
(二)账册设立
1.账册设立步骤
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资质账册(IE账册)申请
在单一窗口界面点击进入“加工贸易账册→数据录入→企业资质申请”,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反黄色空白栏位),暂存后点击申报。数据会发往海关进行审批,回执为“转人工”时,则表示相关申请数据已进入海关系统,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选择“金二账册联网资质业务”岗位挂号办理。海关审批通过后,联网资质账册即可使用。
(2)以企业为单元账册(E账册)申请
在单一窗口界面点击进入“加工贸易账册→数据录入→加工贸易账册”,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反黄色空白栏位),暂存后点击申报。数据会发往海关进行审批,回执为“转人工”时,则表示相关申请数据已进入海关系统,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选择“金二账册设立业务(电子表单)”岗位挂号办理。海关审批通过后,账册即可使用。
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可以选择分段备案,可在进口前先备案料件,在出口前备案成品和单损耗数据。
2.相关资料的提交
(1)以上流程中需要企业向海关提交的相关材料,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选择相应业务岗位上传资料,特殊情况也可以到海关综合业务窗口递交相关单证办理。
(2)回执为“海关终审通过”的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设立和变更数据,如有需要向海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须在“互联网+海关”平台选择“金二单证提交单(设立变更)”岗位上传资料。
3.账册设立的有关要求
(1)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自行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
(2)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资质账册时,在填报格式规范和内容方面应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①资质类型须选择“2-企业为单元”,并在备注栏注明“以企业为单元试点企业及试点编号”;
②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是否正确;
③结束有效期不超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批准经营期限的终止日期,该日期为“长期”的,可填为20991231;
④企业申报的料件和成品的HS商品编码前4位、商品名称是否与生产能力证明相符。
(3)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以企业为单元账册时,在填报格式规范和内容方面,应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①账册类型须选择“5-企业为单元”,并在备注栏注明“以企业为单元试点企业及试点编号”;
②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企业名称及代码、经营范围账册编号等是否与经营范围账册一致;
③最大进口金额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中的总产值;
④账册有效期不超过资质账册的结束有效期;
⑤料件、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规范、正确;
⑥申报保税进口料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征免规定。
(三)高级认证企业免收全工序外发加工保证金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在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如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在开展全工序外发加工业务时,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后可免于收取风险担保。
(四)允许企业开展集中内销
允许企业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开展集中申报。(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78号公告,可按季度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五)允许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试点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以企业为单元电子账册,且满足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通过后即获得相关资格。企业在账册设立时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核销前可根据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单耗。
(六)允许企业开展补充申报
1、概述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或年度申报前,允许企业对本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及时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2、可以开展补充申报的情形
试点企业在账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因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或通过盘点、审计等内部控制机制发现的问题,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如实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海关手续:
(1)保税料件库存出现短少和盈余的;
(2)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的;
(3)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内销、外发加工等业务海关手续不齐全或不及时的;
(4)不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
(5)已征税内销保税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需要调整的;
(6)国内购买料件需要补充申报或调整已申报内容的;
(7)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串料情况的;
(8)出现账册进出口金额倒挂或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
(9)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
3、补充申报的方式
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补充申报的说明材料及相关单证和数据。海关审核后,通知企业按照海关指定的处置要求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试点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进行补充申报,对于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在每次年度申报前进行补充申报。试点企业向海关补充申报的事项已被海关侦查、调查、稽查、核查的,海关不接受企业的补充申报。
(七)账册核销
当前金关二期系统已支持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实施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剩余数量、边角料数量等账册数据。
来源:黄埔海关(保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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