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海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一、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http://dzs.customs.gov.cn/dzs/2595646/index.html
二、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
准入名单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3062131/index.html
三、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四、检疫许可
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通过登陆“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选择“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项目,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企业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在“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所在地隶属海关出具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一)企业首次申请的,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对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二)企业再次申请的,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审核前期进境粮食生产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溯源记录等情况,并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五、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六、受理申报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5)品质证书(仅限于大麦、小麦和大豆等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7)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8)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9)其他规定的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或质量分析证书等。
七、表层检验检疫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海关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八、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海关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且可能造成扩散的;(二)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三)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九、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三)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四)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五)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来源:江门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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