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3-26 11:17:41

深圳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务问答

深圳海关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若干业务问答

一、什么是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答: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解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的问题和不足,围绕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自律,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而实施的改革创新举措。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单耗申报时间,以自主核报方式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二、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加贸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政策?

答: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2019年第218号公告等规定,并结合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功能,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开展加贸业务可以享受以下便利:

1. 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如联网监管企业选择继续使用E账册管理的,仍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实行周转量控制)。

2. 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如联网监管企业选择继续使用E账册管理的,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周期内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3. 集中内销。企业可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4. 其他业务。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等业务,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2019年第218号公告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包括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申报;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申报;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5. 保税核查。对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包括联网监管企业和非联网监管企业),海关在其核销期限内结合风险分析和监管需要可以实施核查,核查可结合企业盘点实施。

三、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二)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四、企业如何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答:深圳海关结合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促进贸易便利化、外贸稳增长等要求,对关区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采取了规范账册管理方式、精简和规范申请程序等措施,便利企业办理业务,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一)联网监管企业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为避免重新设立账册增加负担,企业可选择继续使用其现有金关二期系统联网监管电子账册(E账册)管理,直接通过“单一窗口”对现有E账册办理“账册变更”,在账册备注栏注明“以企业为单元”标记。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E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海关在核销周期内实行最大周转金额控制,并予以滚动核销。

(二)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使用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管理。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资质备案”、设立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并在“资质备案”申请环节上传提交申请报告。按照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的管理功能和要求,海关对账册予以定期核销,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申请企业属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的非联网监管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就是否符合“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有关条件如实进行具体说明,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情况。

设立专用账册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设立专用账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的核销手续。

来源:深圳海关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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