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稽查及加工贸易业务办理单位调整
汕头海关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3月9日起,汕头海关对关区稽查、加工贸易业务的办理与执行单位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稽查业务
(一)汕头海关隶属澄海海关、龙湖海关、濠江海关、潮阳海关分别承担各自关区范围内以常规稽查方式开展的稽查职责,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以专项稽查方式开展的稽查职责由澄海海关承担。汕头海关隶属潮州海关、揭阳海关分别承担潮州市、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稽查职责,汕尾海关承担汕尾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稽查职责。
(二)汕头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及汕头海关各隶属海关均可受理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交的《主动披露报告》。
二、加工贸易业务
(一)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不作价设备手册的设立(变更),以及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的审核业务由汕头海关隶属龙湖海关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除外。
(二)其他加工贸易业务按现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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