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延期问题
想咨询一下各位,关于暂时进出口延期的时间。我记得以前有规定,申请暂时进出口延期需要在复运进/出境到期日前30日内提出。但是我看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第十一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提前30日申请延期的规定已经没有了?我只需要在到期日前申请延期即可?
是的,你理解正确 自己掌握好时间即可,因为地方海关有自己的理解,不是完全靠管理办法,地方海关有的就默认提前30天申请
页:
[1]